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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尸检未出 警察被立案就等于犯罪了吗[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6-2 11: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备受关注的雷洋案迎来了最新进展: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程序通知家属。同日,北京市有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还向雷洋家属吴某某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情况。

这是检察机关针对雷洋妻子举报涉事警察滥用职权一事作出的最新决定。对派出所涉事民警进行立案侦查,既是对雷洋及其家属负责,也是对邢某某等五人负责,更是对社会公众负责。只有通过法律程序用证据固定事实,才能分清孰是孰非、谁黑谁白,用个案公正传递更多的公平正义。

从公开报道可知,目前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的并非雷洋案发地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而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通过公开检索可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系2014年12月30日正式揭牌成立的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是在保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原名称基础上加挂的牌子,其管辖案件之一就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可见,此次立案侦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负责实施,应能更好地排除一切不当干扰开展侦查工作。毕竟,成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各种不当干扰,使案件办理更加公正。此案社会关注度高,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而言,既有压力,也应以此为动力,通过案件公正办理,增进社会对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的了解和认可,让社会对司法改革成果有更多的感知。

立案侦查是通过法律途径查清涉事民警有无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必经程序,但这与涉事民警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必然画等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之后,检察机关应当收集、调取涉事民警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这是侦查环节应当完成的工作。侦查终结后,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就此结案;如果认为构成犯罪的,还应移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提起公诉,交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才能依法判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此之前,任何个人和机关都无权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决定。


在这种法律制度的设定下,不止是雷洋的亲属,从网民跟帖的内容也可以了解,当前社会公众对立案侦查工作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因为立案侦查后搜集到的证据是决定案件下一步走向的关键,且这些证据对揭开雷洋S亡真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无疑是法治道路上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雷洋案的重要举措。

立案侦查表明了检察机关对一切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不包庇、不袒护的态度。我们或许心中都还有很多疑问,甚至还有这样那样的的质疑,但我们不能靠个人主观臆测来推定结论,也不能仅凭个人所获知的零星、片面的信息来断言,唯有理·X·、客观地等待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调查处理。愿检察机关能尽快查清案件事实,让雷洋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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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06: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哭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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